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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经过一家商店时,我觉得放在门口的兰花很好。晚上,我偷偷骑着它回家。”由于四盆花被转移,社区服刑人员曹在诸暨市检察院的监督下,被宣告缓刑,并投入监狱执行。
39岁的曹(音译)是诸暨市的一名社区矫正官员。2017年12月,曹在新昌县工作期间因经营纠纷砸碎他人房屋门框,因故意破坏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试用期自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
然而,曹虽然处于社区矫正时期,但服刑意识不强。从2018年4月20日到2018年5月1日,曹利用晚上的时间,先后四次将盆景兰花、玫瑰花等盆栽植物搬到宿舍。
2018年5月10日,曹被公安机关逮捕并刑事拘留,第二天诸暨市司法局终止了对曹的纠正。
经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2018年10月17日,曹被绝对不起诉。
之前的社区矫正已经终止,在偷花之后,绝对不会被起诉。曹不是一个“阴云密布”的人吗?
诸暨市检察院刑事执行处检察员认为,曹盗窃案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他仍应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并应撤销缓刑。
为确保刑事处罚程序与治安处罚程序的顺利衔接,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诸暨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诸暨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曹的盗窃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并建议诸暨市司法局在曹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对曹的缓刑。
最后,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曹缓刑的裁定。在诸暨检察院的监督下,曹已被移送至诸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
边肖:记者何若愚杜世民
标题:诸暨市检察院成功监督处理了一起社区服刑人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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