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岳城区解放路的杭州大厦何润购物中心正被改造成养老机构。出租单元的入口装修未获批准,购物中心的自动扶梯也已改造。最近,《晚报》不断报道此事,引起了读者的关注。在没有得到所有店主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改变自动扶梯等公共设施的用途?承租方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有什么缺陷吗?我咨询了浙江和昌律师事务所的余律师。
据原何润购物中心行业委员会了解,承租方(浙江蓝天清水湾旅游有限公司)起初确实向行业委员会交了保证金,但后来保证金被退回。根据店主提供的租赁合同,合同规定90%的店主在收到定金后2个月内签署合同。如果超过约定时间,店主将退还押金,合同将自动取消。“合同设定了两个有效条件,一个保证金和一个90%的签约率。在合同生效之前,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余解释说,如果保证金已经退还,两个合同的有效条件之一将会丢失,合同将不会生效。
原何润购物中心的几部自动扶梯已经被拆除。对此,于表示:“通道、电梯、门厅等公共区域归所有人所有,不得随意改变或占用。否则,未签名所有者的共同所有权将受到侵犯。这不是由业主大会或行业委员会在会议上投票决定的。"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福利机构同意组织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申请本证书的条件之一是具备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有几家商店没有签署合同。我不明白这个养老机构怎么会通过审批。”余律师表示,非合同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边肖:陈陈一冰文华
标题:律师:没有有效条件,合同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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