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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电动自行车

《条例》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电动自行车是指使用车载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功能和电动助力或电动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二,鼓励所有电动自行车车主参加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车主为驾驶员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车主提供优惠和便利。

●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过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和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第三,不戴安全帽是违法的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和骑车人应戴安全帽。

●当电动自行车装有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时,儿童座椅应放在后座。

●因年老或身体健康而驾驶能力差的人应避免在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

●驾驶员或者乘车人未佩戴安全帽,或者乘车人未使用6岁以下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安全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设定“非标准车辆”的过渡期

《条例》明确规定,自备案之日起已使用7年的非标准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自2023年1月1日起,使用寿命小于7年的非标准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的非标准电动自行车不得提前上路行驶。

●在道路上驾驶改装、装配或安装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收缴改装车辆,并责令其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已安装或改装的装置;

●因拆除或更换限速装置而驾驶最高速度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改装、装配和安装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罚款50元至300元。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或维修者拆除或更换电动自行车注册限速装置,致使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25公里/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或者维修者改装、装配或者安装注册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标题:绍兴对驾驶电动汽车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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