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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5起非法狩猎案件,对6名在禁猎区近海和沿海湿地非法狩猎的被告进行了审判,并对其进行了宣判。上虞区野生鸟类保护协会的30多名志愿者前来参加。

让捕鸟者成为鸟类保护者

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曹某某、宋某某、杨某某在上虞区沿海湿地捕获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野鸭20只、野鸭22只、野鸭14只、野鸭3只、野鸭2只。之后,他们被卖给其他人获取非法利润,或者在事件发生后,所有六名被告都支付了生态恢复费并退还了非法利润。结合各被告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宋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让捕鸟者成为鸟类保护者

上虞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时,引入了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不仅严惩犯罪,而且引导被告人积极修复其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生态环境。通过向被告发布“鸟类保护令”和“放养令”,引导他们加入爱鸟或参与鱼苗增殖放流的志愿者队伍,改变了以往环境资源案件简单的处理模式。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宋谋谋、杨谋谋主动签订保护鸟类承诺书,自愿加入上虞区野生鸟类保护者协会。在押被告人曹谋谋的儿子也自愿加入爱护鸟类志愿者队伍,并参加了野鸟保护者协会组织的放鸟活动。

让捕鸟者成为鸟类保护者

自2019年以来,上虞法院共审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33起,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起。

第三人民法院院长孙芳芳说:“野鸭、野猪和其他生活中常见的动物很可能是‘三属’动物(具有有益、重要经济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种“抓几只野鸭开胃”的行为很可能违法,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与舌尖上的享受相比,舌尖上的安全显然更重要。”上虞法院将继续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坚持“绿色司法”理念,推进生态环境综合保护与恢复,支持野生动物司法“保护伞”。

让捕鸟者成为鸟类保护者

边肖:记者徐

标题:让捕鸟者成为鸟类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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