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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做好COVID-19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11条,明确了我市当前防疫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息公开和公示、司法保障。《决定》自2月9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依法规定临时紧急行政措施

首先,《决定》从法律规范上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要求,赋予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依法采取临时行政措施的权力,以满足特殊时期防疫和控制的特殊需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地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应急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依法规定临时紧急行政措施

临近各类人员回绍兴、职工返岗和学生返校的高峰期,《决定》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返岗、返工和返校工作。工作,全面做好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及时制定企业复工方针和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企业有序复工,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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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司法保障,决定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与防疫有关的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种妨碍防疫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稳定和秩序。同时,规定对隐瞒传染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的个人,不仅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中,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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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疫工作中,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加强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视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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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依法做好COVID-19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9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绍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诉

11号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COVID-19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9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依法规定临时紧急行政措施

绍兴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2月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精神,全力防控当前COVID-19肺炎疫情,确保公共卫生和社会公共安全,充分发挥我市在防控疫情中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防疫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防疫期间作出如下决定: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依法规定临时紧急行政措施

1.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防控、精确政策、有序规范、联合防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以党建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将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家庭和个人保护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大数据,有效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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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的防疫和控制工作,建立与反应级别相对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防疫和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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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职责和部门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适应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发挥“一次运行”机制的作用,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市、县、乡、村、社区四级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次、跨区域的防控体系。 做好疫情监测、调查和预警工作,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全面维护医疗隔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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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区县(市)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切实做好辖区内的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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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的手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村庄和社区的防疫宣传教育、健康提示和人员健康监测工作,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和报送相关信息,做好相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外地返乡人员的管理服务应严格遵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科学、有序、专业地开展防疫应急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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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地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采取临时应急管理措施。临时应急管理措施的解除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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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并及时在COVID-19中报告肺炎患者的情况,密切接触患者和其他需要进行医学观察和隔离治疗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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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负有主要责任,应加强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和重要设施,加强健康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异常情况。各类工业园区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种传染病的防治工作。铁路、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项防疫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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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下列防疫义务:

(一)服从、配合和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查、隔离等防控措施,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二)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到就近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医,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和社区报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或从重点疫区返回绍兴的人员,应主动向所在村和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或家庭医学观察,并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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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了解防疫知识和相关健康教育,严格遵守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户外活动,不参加无关的集会和集体活动;

(五)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吃法律法规禁止的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增加防疫物资和生活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并优先满足一线医务人员和病人的需要。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本地区内的单位或个人征用防疫所需的设备、设施、场所、运输工具和其他物资,并要求有关企业组织生产和供应相应的防疫物资和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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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住房建设、农业和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供绿色通道,为防疫物资及相关工程建设的生产、供应和使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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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和应急救援相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和监管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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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协调好“三返”的要求,全面抓好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及时制定企业复工指导意见,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企业有序回归、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高度重视各级学校的疫情防控工作,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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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企业员工健康大数据平台,为企业员工重返工作岗位和返工提供准确的在线健康服务。

七、充分发挥各种数字平台的作用,加强业务合作,优化政府服务流程,提供网上政务处理服务。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家庭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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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或者谎报,确保疫情数据和信息的规范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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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防疫知识,宣传和解释政策措施,宣传防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疫的积极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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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九、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与防疫有关的民商事纠纷,严厉惩处各种妨碍防疫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防疫工作提供及时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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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抵制疫情防控、暴力、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稳定和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瞒传染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个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中,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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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代表的作用,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防疫工作。各级人大代表要自觉利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引导全体公民增强法治意识,支持和配合依法做好防疫工作,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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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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