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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杭州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该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司机和骑车人应该戴安全帽。与六岁以下未成年人一起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使用安全座椅。驾驶员或者乘车人不佩戴安全帽,或者乘车人不为六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电动汽车使用最集中的快递和外卖行业,《修订草案》明确了快递和外卖、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等服务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过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和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修订草案》还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拆除或更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处以300至500元罚款;驾驶具备其他改装、装配、安装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以50元至300元罚款。驾驶员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或者拆除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行扣留车辆,待恢复限速装置并拆除改装装置后,方可交还车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改装或改装后的装置将被没收。
同时,《修订草案》将非标准电动自行车备案过渡期延长一年至2022年12月31日。非标准电动自行车使用7年后,不得在道路上行驶;不到7年,从2023年起,他们就不允许上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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