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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本报报道称,岳城区绍兴天下花园小区5名业主起诉行业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昨日获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绍兴天下花园小区五位业主(包括朱先生)在起诉书中称,2015年1月,小区工业委员会与绿城物业签订补充协议,同意调整原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这个补充协议,物业公司可以两次提价。其后,社会上的业委会曾就调整物业费向业主征询意见。朱先生和其他业主认为,合同的签订是在行业委员会决议之前,这不符合有关规定。此外,朱先生和其他人对业主咨询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认为一些咨询表格涉嫌欺诈。
五名业主共同起诉了物业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要求废除物业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签署的补充协议。岳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五名原告是绍兴天下花园业主大会成员。虽然他们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但他们无权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法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因此业主仍应主张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结果,法院裁定原告的诉讼被驳回。
朱先生和其他业主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业主无权对行业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上诉人的诉讼不符合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由岳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边肖:绍兴新闻传媒中心全媒体陈冰夷雷延平
标题:业主无权对行业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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