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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4月20日报道,建立单独的人格权汇编是民法典草案的一个亮点。20日,《民法典》人格权草案第二稿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对人类基因胚胎、人工智能变脸、人体试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的科学研究活动进行了规范,立法过程显示出较强的现实意义。
规范人类基因研究活动:不危害人类健康或违反伦理
与人类基因和人类胚胎相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民法典》人格权草案第二稿增加了从事与人类基因和人类胚胎相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或违反伦理道德。
“这是对《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价值判断的延伸和重申。”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毅认为,在今后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凡从事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的相关科研和医疗活动的,应根据情节轻重,承担民事责任,或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规范“人工智能变脸”:不利用信息技术丑化、污损或伪造他人肖像权
深度伪造会产生动态人脸图像和声音,难以区分真假,而“人工智能变脸”可以随意替换视频中人物的面孔……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也让人们更加担心相关技术可能侵犯肖像权,危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
《民法》人格权草案第二稿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诋毁、丑化或伪造他人肖像权。其他人格权的允许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
“目前,通过信息技术对他人肖像和声音的深度伪造主要用于网络欺骗,但这种技术具有很强的负面效应,容易被不当使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该草案规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他人肖像和声音进行深度伪造,明确表达了《民事基本法》保护公民的态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草案明确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肖像所有者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或公开其肖像。
完善医学人体试验的相关规定:临床试验应由伦理委员会审查
新药的开发和治疗方法的研究需要对人体进行医学检验活动。如何确保这些测试活动的标准化和有序化?
为了严格规范相关试验活动,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民法人格权草案》第二稿明确规定,如果开发新药、医疗器械或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应在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伦理委员会审批的情况下,向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的目的、用途和可能的风险。
杨立新表示,与草案初稿相比,草案第二稿将临床试验的范围扩大到“开发新药、医疗器械或开发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这更符合医学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能够更好地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确保医学科技能够更安全地应用于临床。
“如果这项技术没有达到相对成熟的水平,它将会急于进行人体试验,这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孟强表示,草案强调临床试验应由伦理委员会审查,相关试验的程序应严格控制,这具有重要意义。无论实验能否进行,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将发挥重要作用。
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收集和使用次要信息需要监护人的同意
《民法人格权汇编草案》第二稿规定,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黎明表示,未成年人的思想还不成熟,他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很容易被利用和侵犯,这需要特别加强保护,比如对网络游戏采取分级措施,限制暴力等有害信息。因此,有必要执行法律规范,要求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同时,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边肖:杜世民
标题:小心,“人工智能变脸”是对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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