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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起,我市“情法并举”的综合执法实践正式启动。城市生活中一些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教育说服纠正后,可以不受到行政处罚。

七、不得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

据了解,不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有七种情况:机动车临时停放在人行道上,提醒驾驶员立即离开现场;从晚上8:00到第二天早上7:00在居民区周围的人行道上停车,不明显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首次在禁止洗涤的水域发生洗涤行为,经教育说服改正的;首次在后街或居民区出售,经教育纠正并及时清理;他第一次走上街头或出去展示商品,并被教育说服和纠正;第一次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晾晒、悬挂物品,并经教育说服改正的;由于员工的工作需要,工厂内企业搭建的停车棚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七、不得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

这七种情况可以享有“免刑权”,但有一个条件,即在保证重要活动顺利进行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次发生四种违法行为时,经教育说服改正的,可以一次性免除处罚。“过去,普通人认为城市管理执法过于严格,现在他们正在实施‘热情执法’,这种执法贴近群众,很有根据。”岳城区滴塘街云东社区主任顾说。

七、不得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陈仲伟表示,“审时度势,依法办事”的综合执法实践,是深入开展“三个服务”的具体举措,既合理又合法,使严肃的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能体现必要的人文关怀,起到矫正和教育的作用,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当然,对于坚持教学或严重影响公共环境和他人生活的单位和个人,执法人员仍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不得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

边肖:王陈小红文华

标题:七、不得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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