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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上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胡非法猎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上虞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检察官的指控,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高某和被告胡某非法猎杀了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来被高某杀死。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高某、胡某在上虞海滩芦苇丛中,通过人工挖塘、设网、用媒介诱捕鸭子等方式,非法捕杀野生鸟类10余只。
高某和胡某在法庭上都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高通常在一家机械租赁公司工作。出于好奇和兴趣,他来到上虞图海抓野鸭。胡某称捕捉野鸭只是为了缓解抑郁。由于猫头鹰影响野鸭的捕捉,高还与胡某合作捕捉猫头鹰。因为有一个人拉不动粘网,高请胡某帮忙撑住这根竹竿。高抓到这只猫头鹰后,把它杀了,交给头痛的亲戚。
法院裁定被告人高犯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他因非法狩猎被判处八个月监禁,并决定执行一年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被告人胡某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他因非法狩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决定执行一年零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他们被责令赔偿1.5万元的国家资源损失,并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边肖:黄
标题:上虞图海两名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人被判刑并赔偿国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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