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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某犯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昨天上午,岳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岳城区检察院提起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岳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钱昌富作为公益诉讼的公诉人向法院宣读了起诉书。

绍兴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庭宣判,污染环境者被判刑

去年7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生效,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规定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害众多消费者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机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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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李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聘请被告李某进行金属发黑作业,并通过预建地下渗井和暗管排放了2.5吨金属发黑作业废水。经监测和鉴定,金属发黑作业后排放的废水含有铬、锌等重金属污染物,对周围地表水和土壤生态系统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此外,地下渗坑中仍有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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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李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李某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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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判长、岳城区法院院长当庭判决,认定二人犯有环境污染罪,判处李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他要求依法处置处理点地下渗坑剩余污泥并承担相应处置费用,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8708元,承担监测评估费用30600元。李谋德被判处6个月监禁,缓刑8个月,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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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钱昌富表示,该案的审理为绍兴检察公益诉讼开启了一个新的起点,同时提醒广大群众,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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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现场,还有该省三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观察。“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观察,通过建立智能公益信息共享机制、重大案件同步干预机制、加强检察建议反馈机制落实等方式,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使检察机关真正成为国家利益主体。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坚定捍卫者。”岳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院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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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肖:首席记者张克勇胡鹏程·纪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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