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号

《绍兴古城保护和利用条例》于2018年8月29日经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绍兴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11月19日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绍兴古城保护和利用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绍兴古城保护和利用条例》,现决定予以批准,由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利用绍兴古城,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绍兴古城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本条例所称绍兴古城(以下简称古城),是指自王月勾践创建以来,在不同时期不断演变的历史名城,其范围是绍兴市越城区环城河外围的区域。

第三条古城保护对象:

(一)古城的格局和风貌,包括传统道路网、街道系统、传统建筑外观、空房间布局和色彩、景观廊道和特色风貌带;

(2)岳子城、八字桥、书生故里(庐山街)、鲁迅故里、阳明故里(西霞河、新河巷)、十尺门、前关巷、团结巷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

(三)浮山、塔山、邙山等山、环城河、抚河、头老河、中国大运河(绍兴古城段)和北海池、东大池、庞公池等池塘;

(四)古典园林、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桥、古井、古塔、梯田、拱门、城门、城墙以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和纪念设施;

(五)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和老字号;

(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物品。

古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物、文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条古城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相互依存的自然和文化景观,维护和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利用和监督,并将古城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古城保护和利用的相关职责。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块化、条块化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城市、岳城区人民政府和城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和利用古城的职权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六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在古城保护和利用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二)协调规划过程,研究规划内容,协调和监督规划实施;

(三)协调和监督保护和利用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研究保护名单及其调整方案;

(五)研究古城保护和利用年度建设计划;

(六)检查督促会员单位开展古城保护和利用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依法交办的其他相关职责。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在古城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具体工作由岳城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和利用专家咨询委员会。编制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和保护名录、实施改造和利用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或者委托其进行评估和论证。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八条市、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培养和引进规划、管理和运营、历史建筑修复、传统民居改造、历史文化研究传承等方面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古城保护和利用所需资金,财政预算由市人民政府和岳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安排。

第十条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和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地理、历史文化、规划设计、保护名录、地名等信息,提高保护和利用的智能化水平。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十一条市、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每年的7月12日是绍兴古城保护日。

第二章保护规划和目录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古城保护和利用总体设计方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历史地段建设用地的性质、使用强度和环境。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古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消防安全等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岳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古城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其编制、修订和时限要求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对象名录制度。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已批准出版物为保护对象,并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保护对象普查和保护名录的编制和修订,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需要重新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提出建议名录,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研究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除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改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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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入古城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因保护不力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影响的,市、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濒危状况的发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古城内发现有保护价值的物品,可以向岳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列入保护名录。

岳城区人民政府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该区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勘验,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应提前向所有人、使用人或保管人发出保护通知,并采取保护场地等措施。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预保护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组织文物行政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没有保护价值的,应当书面通知终止预保护措施,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列入保护名录。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十七条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符合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的历史地段申报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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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要求和措施

第十八条统筹保护古城水陆并行、临河临街、三山千户的传统格局、百桥千巷的历史风貌、白墙白瓦和名人故里,严格保护山、水、城的景观格局和历史文化遗产。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古城及其周边地区、古城周边地区的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划定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并公布。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十九条古城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损坏或者拆除列入保护名单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破坏自然环境、传统道路网和街道系统、景观走廊和特色风貌带的;

(三)超过建筑高度、建筑体积等控制指标,或者不符合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要求的;

(四)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

(五)其他违反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的行为。

第二十条古城范围内不符合城市天际线、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要求的现有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古城保护的相关规划,逐步实施降低、改建或者拆除措施,并依法对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补偿。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十一条维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居民生活的连续性,严格执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划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要求,实行分级保护: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一)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的建设或扩建活动;

(二)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风貌保护和景观要求,其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应当与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以划定环境协调区,并依法控制各类建设活动。

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整体保护的要求,完善街道、步道、桥梁等市政设施。,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之间的风格、形式、文化和其他元素的联系。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十二条除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在浮山、塔山、莽山等山体范围内进行与古城保护无关的生产开发活动,不得侵占和破坏山体,不得擅自砍伐树木,不得倾倒和堆放污染物。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十三条保护绍兴水乡风貌,逐步修复历史名城中的主要河道,维护和恢复传统河道水巷格局。禁止擅自改变江河、池塘的原有形态,禁止掩埋或者侵占江河、池塘,禁止破坏古桥、古井、传统护岸和港口。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在古城范围内修复古桥、古井、传统护岸和港口,应当采用传统工艺和材料,延续传统风貌;如确需新建护岸、港口、码头、桥梁,应体现传统特色,并具有水上交通、景观观光、安全救生等配套功能。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每天清理河道,定期疏浚河道,保持水流畅通,改善河道水质。

第二十四条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建(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认定为历史建筑并向社会公布。

新中国成立前修建的反映绍兴传统建筑技艺和风格的民用建筑,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历史建筑。岳城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征求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传统民居列入保护名录。传统民居的具体鉴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十五条列入传统民居保护名录,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合法、安全地使用传统民居,维护传统民居的完整,防止传统民居受到破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转移构件。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房屋需要修缮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缮,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对修缮另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岳城区人民政府可以与公共传统民居的使用者和非公共传统民居的所有者签订协议,就传统民居的保护义务和补贴问题达成协议。补贴办法由岳城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传统民居造型导则和图集,明确传统民居的建筑高度、体积、外观、色彩、材料、细部特征和工艺要求。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修复列入保护清单的传统住宅应按照传统住宅形状指南和图集的要求进行;需要改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在古城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尽量避免将传统民居列入保护名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况,确需异地保护或拆迁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十八条古城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岳城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地块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文物的,按照国家和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十九条城市和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古城周边地区的居住、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功能,缓解和合理控制古城人口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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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在古城实施公共交通优先,逐步扩大古城机动车禁行区、限制区和单向交通组织的范围。

合理布局路网结构,科学连接古城内外道路。加强停车换乘设施建设,减少机动车进出古城区数量。

倡导慢行交通,合理增加慢行区域和车道,营造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街道环境。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交通结构应以步行为主。

在古城范围内,应进行适当的规划和配套建设,满足居民的居住、观光和旅游需求,并采取错停车、共享社会停车资源和差别计时停车收费等措施,缓解停车困难。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十一条古城供水、排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地下管网新建或改建,应当与道路改建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并埋设于地下。如果真的很难埋在地下,则应规范和有序地使用支架空线及其附属设施。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古城广场、人行道和传统街道的地面铺装应采用体现传统风格的建筑材料和形式。

在古城里,各种公共设施,如亭台楼阁、公共厕所和垃圾投放点,以及户外设施,如户外广告、商店招牌、展示牌、灯箱等。,应该建造,而且它们的形状和颜色应该符合古城的要求。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或者完善消防设施。确因保护需要,不能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实施专项措施予以解决。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城的合理利用,有序推进古城功能的有机更新,制定古城产业指导、控制和禁止目录,制定调整商业业态的政策,促进古城文化、商业和旅游发展。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在古城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因搬迁和产业调整腾出的土地、房屋和零星土地,应当优先发展文化旅游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对现有工业和仓储用地,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城保护和利用要求提出调整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十四条岳城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特点,按照商业特色和差异化要求,提出相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改造利用方案,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研究后组织实施。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十五条在不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危及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可以结合自身特点进行保护。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和传统商店,展示历史文化遗产。

第三十六条鼓励利用传统民居展示古城传统生活方式和民俗文化,依法从事与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在古城从事下列活动:

(一)拍摄影视作品、书法创作、建立文化创作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等。;

(二)组织传统戏曲、民间艺术、民俗等表演;

(三)为艺术和民间收藏设立各种专门的博物馆、展览馆和展览场所;

(4)发展古城旅游、文化旅游、水乡旅游等特色旅游;

(5)经营寄宿家庭、特色小吃和传统餐饮;

(六)制作、销售和展示绍兴名特产品、民间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七)其他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租住公房的居民申请腾空并返还公房使用权。

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资助,鼓励社会力量和资金参与古城保护和利用,并按照本条例和产业布局规划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市和岳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有计划地加强对古城保护和利用的监督检查。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古城保护和利用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岳城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在任期内至少对古城保护和利用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专项报告。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岳城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和利用古城具体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古城保护和利用的日常监督和指导。

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负责保护的所属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数字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列入保护目录的各类保护对象的监控,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古城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古城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岳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法定要求组织编制或者编制、修改、公布有关古城保护规划的;

(二)因保护不力或决策失误,被列入濒危名单的保护对象;

(三)未及时组织勘验或者接到保护名单上的建议后未实施预保护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传统居住形态导则、图集等要求的建设活动。;

(五)擅自作出迁移或者拆除传统民居的决定;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改变或者损坏岳城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保护标志的,由岳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主、使用人或者保管人未履行预保护义务,造成具有保护价值的物品损坏的,岳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岳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1)擅自拆除或转移传统民居的构件;

(二)未按照传统民居建筑指南和图集进行修缮、改建、改建或扩建的;

(3)对传统民居造成破坏。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边肖:陈文华·陈文华

标题:绍兴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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