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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松夏区的一家伞公司认为,该公司在网上销售的“星云散”伞型是该地区另一家伞公司伪造的。这一事件引发了两起诉讼。
这位官员告诉我,知识产权案件非常专业。《电子商务法》颁布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这两个相互关联的案例也对其他企业起到了提醒和警示的作用。
版权证据
成为对方的“军队”
“星云粉末”是一个粉红色的星星空图案,由设计师设计在伞布上。雨伞制造商将印有这种图案的成品雨伞放在淘宝平台上销售,销量在市场之后非常火爆。
2019年8月,伞企甲发现伞企乙在淘宝上销售的伞上的“星云粉”图案假冒了自己的产品,遂向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甲方认为其“星空粉”艺术作品为原创,该作品已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版权注册,并持有相关作品注册证书。但是,在试用期间,乙方在网上直接制作了同一幅图片,比甲方注册证书上注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早,以证明甲方的艺术作品不是原创,也没有侵犯自己。由于该作品在A公司的设计者已经离开,该公司无法制作手稿。乙公司针锋相对,认为注册证书属于正式审查,可以通过付费获得,不能作为版权的证据。
审判后,法院认为公司A不能证明它是“星云粉末”艺术作品的版权所有者。甲公司于2019年9月向法院提交了回避申请。撤回的原因是所涉艺术品的设计者已经离开了A公司,因此他无法与A公司取得联系,也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原作。
法院判决
不构成恶意诉讼
不料,仅仅半个月后,B公司起诉了A公司..起诉的原因是甲公司此前对乙公司的起诉构成恶意诉讼,导致乙公司在淘宝平台上的“星云散”伞中断半个多月无法销售,给乙公司的商业信誉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道歉。
“以前当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时,它也起诉了淘宝。淘宝平台收到回复材料后,根据《电商法》的规定,在淘宝上B公司开设的店铺内,确实断开了6把带有“星云散”图案的雨伞的同一个链接,直到A公司撤诉,才恢复了B公司的淘宝链接。”法官说:“判断一方是否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关键在于该方是否有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诉讼目的。即使当事人的知识产权被否认,也不能断定他们最初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是恶意诉讼。”
根据法官的解释,当甲公司根据其持有的“星云散”作品的注册证书提起版权诉讼时,有正当理由。公司A后来撤回了诉讼,因为它不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版权所有者的身份,这是它对诉讼风险评估的权利让步;此外,A当时与设计师就作品的原创性签订了协议,对作品的原创性充满信心。提起诉讼的主观目的应当是正当地维护权利。因此,法院裁定B公司的索赔被驳回。
法官表示,这两起案件的警示意义在于,艺术作品的所有人在申请著作权登记后仍应保留原创作手稿,这是决定其是否为著作权人的关键。
边肖:通讯员王文华
标题:雨伞上的“星云粉”侵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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