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鉴湖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岳城区解放南路一名农村职工朱将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没有进行分类,直接倒在垃圾桶内。执法人员立即说服了他们,并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但双方拒绝改正并继续倾倒。对此,岳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岳城区首次向未能对垃圾进行分类的个人发出罚单。
在过去的两年里,公众对垃圾分类并不陌生。自2015年7月试点项目启动以来,岳城区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市民积极参与,感受到这项工作给生活环境带来的改善。
一些市民对垃圾分类的理解还不够,认为垃圾分类只是“宣传”。然而,《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生活垃圾分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生活垃圾分类不再是一种“倡导”,而是一种强制性要求。
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放入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和可回收材料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未分类的生活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相关的处罚可以作为不诚实的信息记录在他们的信用档案中。
·胡·················
标题:垃圾没有分类,当事人被罚款200元
地址:http://www.sihaijt.com/sxzx/140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