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惠济山香榧群保护规定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绍兴惠济山香榧群保护规定》,现决定予以批准,由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绍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诉
第八名
《绍兴惠济山香榧群保护规定》已经2018年11月1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12月18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绍兴惠济山香榧的保护,传承重要的农业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绍兴惠济山香榧群,是指以香榧树为主的香榧林,以及由传统耕作方式和民间活动构成的相关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文化景观。
香榧群的保护范围是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可的重要全球农业文化遗产香榧群所在的相关区域。以下区域是香榧群保护的核心区域:
(1)诸暨市赵家珍东西区、王泰区、香泉区和宣家山区;
(2)柯桥区鸡东镇扎瑙、陈村、小岙、龙溪地区;
(3)嵊州市古莱镇朱溪乡袁国岭、芦坳、榆树、生家坞区;
(4)诸暨市东白湖镇的李丁和西鼎地区;
(5)嵊州市西柏山区(童渊镇白岩坑、宋明何沛、长乐镇肖坤)。
香榧群的保护范围和核心区的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香榧的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香榧群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的具体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共同做好香榧群保护工作。
香榧集团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辖区内香榧集团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香榧集团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香榧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章程和采摘标准,做好香榧集团的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香榧群体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损害香榧群体的行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香榧群保护规划,并将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香榧群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和开发活动,应当符合香榧群保护规划,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市和诸暨市柯桥区、嵊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改善香榧群的生态环境。在香榧群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中,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损害香榧及其周围的风景、植被、地形、文物古迹。
第七条香榧群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挖掘、迁移、毁坏香榧树根和剥皮;
(二)在单一古香榧法定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挖坑取土,使用明火,采石,硬化防渗地面,倾倒有害污水,堆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以刮、钉、剪枝、摘穗等方式损害古香榧。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损害古香榧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禁止的行为外,香榧保护核心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耕地开垦;
(2)复垦造林;
(三)建设和扩大大型畜禽养殖场;
(四)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退耕还林、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大型畜禽养殖场或者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香榧保护范围的醒目位置设立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志、香榧保护范围和核心区分布示意图。标志、图表的内容和样式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遮挡、改动或者损坏依法设立的标志、示意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本规定实施后一年内,市、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成古香榧资源的调查、鉴定和鉴定,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的规定,编制百年以上香榧分类保护目录,向社会公布。
列入保护目录的古香榧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状况和维护状况应当建立图形文件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开展古香榧保护资源普查,将80岁以上、100岁以下的香榧记录到数据库中。
第十一条古香榧列入保护目录后一年内,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损坏或者移动古香榧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古代香榧的主人是维护者。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应当征得维护者的同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操作者应为维护者。
诸暨市柯桥区、嵊州市人民政府在设立古香榧保护标志时,还应当书面告知古香榧所有者和其他维护者的维护责任。
第十三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古香榧的特点,制定并公布古香榧保护技术规范。
市及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香榧养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养护人员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香榧进行养护。
养护人员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香榧进行日常养护,发现古香榧遭受有害生物危害、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导致生长衰弱、出现濒危症状时,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在古香榧上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不得使用无产品标识、质量检验证书、注册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的化肥和农药。
第十五条市、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白蚁、木霉等香榧重大病虫害防治监测体系。建立区域统一防控工作机制,实施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控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培育和支持专业化的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
第十六条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香榧灾害监测和预警,建立防灾机制,落实防台风、暴雨(雪)、雷电、火灾和地质灾害措施,合理布置和设置防雷装置等设施,提高防灾能力。
第十七条养护人员发现古香榧死亡时,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由相应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注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处理枯死的古香榧。已死亡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学研究等特殊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香榧古树,经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可以保留。
第十八条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香榧优良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香榧种质资源圃和基因库,开展种质资源收集和保存、良种选育和示范推广。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应当重视香榧的基础研究,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香榧专用肥料、农药、病虫害防治技术和产品深加工。
第二十条积极推广标准化栽培技术,鼓励香榧产品申请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香榧系列产品,打造区域公共品牌,注册地理标志认证商标,提升品牌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将通过设立展览馆、博物馆和主题公园,展示传统种植、采摘和煎炸技术、景观资源、历史文化、民俗风情,普及香榧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积极开展古香榧群体的农耕技术、生产工具、民间典故、传统民俗等历史文化的挖掘、研究和整理,促进香榧文化的传承。
第二十二条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居民利用香榧群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和健康、休闲、观光。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香榧集团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支持香榧经营权通过转包、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合法转让,促进规模化经营。
第二十三条市、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香榧集团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或者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违反规定批准耕地的;
(三)接到生长衰弱、濒危古香榧等症状的报告,而未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组织治疗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边肖:陈文华·陈文华
标题:绍兴惠济山香榧群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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