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法发布了一项司法解释:配偶双方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如配偶一方后来共同签署或批准,应被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

事实上,绍兴10年前就在探索这个判断

司法解释于1月18日正式实施。据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虽然司法解释刚刚颁布,但早在10年前,绍兴就已经根据省高级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开始探索这方面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陈建介绍了司法解释的背景和公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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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陈建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确定了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原则上,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外债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针对当时社会反映的一些夫妻的“假离婚、真逃债务”问题。这项规定在打击逃税现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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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家庭的财富在迅速增长,投资带来的债务风险也在增加。尤其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前后,私人借贷导致更多私营企业老板逃离,配偶一方“负债”的现象突然增加。“通常情况下,夫妻中的一方会因为资金链的断裂而离家出走,而另一方则背负着沉重的债务,对此一无所知。”陈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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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个案例中,在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讨债”,恶意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当时,大多数法院作了简单化的处理:只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就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引起了许多反应或抱怨。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原则上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现在,它符合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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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平衡了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利益。有必要防止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必要防止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有必要防止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或未受益的情况下“负债”。它强调,由配偶双方签署或配偶一方事后批准并以其他形式共同意愿表达的债务属于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这有利于保护配偶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这一规定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它提醒贷款人,为了防止风险,在借钱时,他们应该要求夫妻尽可能多的一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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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还解释说,“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债务”是指正常情况下家庭日常必需的消费,主要包括正常消费的食物、衣物、日用品、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这些都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开支。当配偶一方借钱时,如果金额超过家庭的日常需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否则不会被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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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肖:钟、酋长

标题:事实上,绍兴10年前就在探索这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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